恋爱不成硫酸泼女友判死刑 辩不知硫酸特性

2008-04-23 来源: 作者: 网友评论 条 浏览次数
     

  2004年初,朱某到徐州推销化妆品时,与开美容店的杨女相识并同居。但是,相爱容易相处难,两人同居后关系并不和睦,朱某曾持硫酸威胁过杨女。两人分手后,朱某对此心里一直很是不满。2007年9月初的一天,朱某购买了一瓶硫酸,欲报复杨女。9月14日下午5时许,朱某在徐州大庆路某超市门口,乘杨女不备将硫酸泼向其面部,致使杨女面部及身体多处烧伤。当年10月8日,朱某被抓获归案。经法医鉴定,杨某的面部损伤程度属重伤,其损伤构成三级残疾。庭审中,朱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,但辩称自己对硫酸的性质不了解,“没有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。”

  徐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,朱某为泄私愤,有准备、有预谋地采取泼硫酸毁损他人容貌的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重伤,并造成严重残疾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法院同时认为,朱某采用泼硫酸的方法在公共场所伤害他人身体,故意毁损他人容貌,犯罪动机卑劣,手段特别残忍,后果特别严重,实属罪行极其严重,且无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。

  日前,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某作出一审判决,以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朱某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赔偿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26万余元。

(责任编辑:郎成林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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